闲拾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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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国人的版权意识将了一军

Blog, 杂感, 随笔 2008年02月24日 星期日

■文/正版加菲猫

在以前,大杂院的首页里面包含了每日更新的加菲猫漫画。这倒不是因为什么其他的原因,只是因为我太喜欢这只肥猫仔。不过从今往后我再也不能在自己的 Blog 里放这些内容了——这一切都是自作自受。

那个每日更新的加菲猫漫画一直刊登在加菲猫的官方网站上。后来,有一位外国网友根据它制作了一个 iGoogle Gadget(在这里可以译为小工具?)。我心想,我把它放到我自己的网站上也不会有问题,于是就在首页里面加了几行代码,添加了加菲猫漫画并使其每日自动更新。

今天我突发奇想,觉得即使是免费图片也应该师出有名地引用。倒霉催的我在其网站上留了言,试图获得授权。对方倒也很负责,在我留言之后很快就给我回了封邮件。刚开始我误解了邮件的意思,满心欢喜。殊不知,几经交手之后,对方使出了杀手锏:

Hi XXX–

Thanks for th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You can publish the Garfield daily comic strip on your blog for $60.00 US dollars a month.  If you wish to post a link to Garfield on the Gocomics site you can do that, but you can not publish any images.  You can post a link to the GoComics site without a license.

Thanks again and please let me know if you have any other questions.

Tami

加菲猫漫画图片也就是说,要想使用加菲猫漫画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只要每月拿出60刀。前半句所述内容自然可以令我满心欢喜,至于后半句——干脆每月从我身上割下60刀好了!刚开始我还有些愤懑,因为自己竟然做出了一件天大的傻事。但是接下来我就发现上面提到的那个 iGoogle Gadget 已经失效了,搞得我实在没话可说。我在想那个 Gadget 的作者是不是接到了律师函?若确实如此,我必须要无可奈何垂头丧气而又无回天之力地同情一下!

沮丧之余,也还是应该尊重对方的要求。咱们国家的人普遍没有版权意识,我在几年前也是这样。所以,做一个有版权意识的五讲四美三热爱的社会主义新一代青年确实有些不太舒坦。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文章曾被无数次地不署名转载,再加上加菲猫彻头彻尾的属于商业资源,我似乎也理解对方的苛刻条件了。

外国人的版权意识实在是强啊。我绝对不是因为今天的事情才这么说的。比如,国内一个比较有名的 Blogger,David Yin曾因为有人剽窃他的文章向 Google 投诉,并顺利得到解决;另一位 Blogger 东哥因为曾于很久之前翻译过别人的文章而被投诉,造成自己的网站空间(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是服务商在国外)被停数小时……这是不是也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国外的网站站长们肯定不像中国这样一抓一大堆,因为在中国“垃圾站”的数量我估计甚至比正规站还要多。

可以说,这些事情在国外并不是稀罕事。但是换到国内的话……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说:使用国外的资源必须要小心,不一定什么时候就掉到“侵权”的陷阱里。我真的希望这种事情在国内也能变得很平常,这是事实。


注:本文为预发表文章,成文时间为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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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园·松鼠·照片

未分类 2007年09月16日 星期日

■文/正版加菲猫

从开学到现在,两周已经过去了。两周是什么概念呢?要我说,两周就是14天、半个月、二十六分之一年。——我是不喜欢在自己的文字中应用什么暗喻手法的,因为我觉得那样做会使我写出来的东西的 pH 值过低。

新的学校总是被称为“实验园”。我自己也很喜欢这种称呼,因为实验中学在我的眼里真得不仅仅是一所普通的学校。不信的话,问一问在学校里安家的松鼠们就可以了!一位叫做 Susan 的英语老师曾拍摄了一些学校的照片,今天我转载几张,与大家分享。(图片点击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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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授权”(CC)在国内到底作用如何?

杂感, 随笔 2006年03月17日 星期五

■文/正版加菲猫

近来,随着Web2.0的浪潮席卷中国,以及众多Blogger的版权意识的加强,“创作共用”授权的标志出现在了很多的Blog上,包括我自己。

中文CC站点上说:”‘创作共用’协议机制提供了由4个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选择这性地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实际上可以有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这些组合方式构成了从’松’到’紧’的授权限制,给作品的创造者更加灵活便利的选择。为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提供了新的’护身符’。”;”Creative Commons (创作共用) 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不过,我有一个问题一直有疑问,这就是:这个授权在中国国内的网络中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

中国现在网络上非法转载的这一类事情多得数不过来。你今天写一篇文章,明天就被转到九霄云外去了。如,我曾经在PConline及其论坛发表过一些原创的技术文章,结果现在用Google一查,到处都是,而且很多转载过去的文章都没有标注作者,甚至成为了他们自己的”原创”,即使有些文章已经注明”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文章连接”字样–连这都如此,我还怎么对”创作共用”协议抱太大的期望呢,连比他更有”法律效力”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都还没有起到啥作用。有一句话,”江山易改,禀性难移”,我想这么一个标识是不会轻易让这些随便转载文章的人遵守这些基本的道德规范的。

当然,这个标识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对于一直以来就具备网络意识的朋友(往往是广大的Blogger)来说,这个标识能让他们方便的转载,达到类似于”双赢”的局面。可是这毕竟是少数。

真希望网络中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在中国的覆盖面能更广一些,到那时候也就不需要这些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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